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815號
TCDV,109,司促,13815,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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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何果芹即何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
     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
     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
     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
     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
     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1
     1-038635-261:以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7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236
     24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
     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本票影本、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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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