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2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振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 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 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 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蔡振鵬已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死亡,此有本院 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債務人死亡 ,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 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