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713號
TCDV,109,司促,13713,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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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3號
債 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谷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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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