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3號
債 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谷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