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08號
債 權 人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城園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並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
㈡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原因事實所載未給付109年3月份服務費用之金額是否
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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