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99號
債 權 人 張和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耀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債務人黃耀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工程契約書影本、
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