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698號
TCDV,109,司促,13698,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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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98號
債 權 人 世青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志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陳秀鶯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邱志鈞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地址
   :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二層605建號)。
  ㈢提出債務人邱志鈞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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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