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6號
原 告 魏文信
被 告 鄭一鳴
林至頡
章富萍
蘇佐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宗太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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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劉明婷
劉宏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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