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414號
TCDV,109,司促,13414,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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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1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徐莆竣即徐宗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叁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
    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
    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3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定書暨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查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
    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
    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80期,利率0%,依
    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
    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金
    卡款40,557(占總債權22%)、信用貸款143,073元(占總
    債權7 8%),總債權金額為183,630元,惟詎料前開借款
    未依約還款,餘欠現金卡款本金40,557元、信用貸款本
    金143,07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現金
    卡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第一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
    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貸款總約定書暨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暨貸款總約定書
  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債務協商明細暨放款帳務明細暨戶籍
  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341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莆竣即徐│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0557 │宗煜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徐莆竣即徐│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143073│宗煜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徐莆竣即徐│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3073│宗煜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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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