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362號
TCDV,109,司促,13362,202004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62號
債 權 人 鐘承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家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㈡提出承攬勞務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