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
債 權 人 黃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忠春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自107年8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107年8月25日為
發票日,應自退票日起算)
㈢確認蔡瑞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釋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支票影本,發票人
為忠春企業有限公司,蔡瑞玉為其法定代理人為發票行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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