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655號
TYDV,105,訴,1655,2017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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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55號
上 訴 人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即晉如有限公司
)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165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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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寀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