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徐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
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
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志緯向債權人借款112,320元整,約定借款期
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4,680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
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
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
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
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新臺幣46,8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