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464號
TCDV,109,司促,12464,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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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邱玉鈴 


債 務 人 林碧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㈠緣債務人邱玉鈴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碧
   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金額總計
   為171,70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邱玉鈴自108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12,714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林碧
   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
   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㈤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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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