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51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氏泉即藍建程之繼承人、藍正宗即藍
建程之繼承人、藍玉霈即藍建程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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