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343號
TCDV,109,司促,12343,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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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43號
債 權 人 葉有利 
債 權 人 曾惠雅 
債 權 人 廖筱芬 


債 務 人 馬銀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㈡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㈢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
  月六日起㈣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六日起㈤新
  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㈥新臺幣肆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㈦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六日起㈧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
  日起㈨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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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