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何瑞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玖仟壹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何瑞昌於民國93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3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累計492,468元正未給付,其中
144,851元為本金;347,61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瑞昌於民國94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01年03月0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累計909,126元
正未給付,其中354,848元為本金;489,047元為利息;
65,23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何瑞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8298
107050194,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累計497,5
16元正未給付,其中137,997元為消費款;355,919元為
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27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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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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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瑞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44851│ │4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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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何瑞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354848│ │4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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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何瑞昌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7997│ │4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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