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940號
PCDM,89,聲,940,200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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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四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城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一三六三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六二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個及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 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移送被告葉家城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六 三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查扣之吸食器一組、玻璃球一個、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將該等違禁物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屏 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明 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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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