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曹秉廉即曹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貳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曹秉廉即曹國忠於民國93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
款45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
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
月09日止累計1,437,263元正未給付,(其中365,590元
為本金,1,064,218元為利息,7,4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曹秉廉即曹國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5433728504540206,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9日止
累計138,028元正未給付,其中36,524元為消費款;97
,90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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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曹秉廉即曹│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6524 │國忠 │4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秉廉即曹│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65590│國忠 │4月10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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