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47號
債 權 人 蔡博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炳坤之繼承人、沈友之繼承人、林俊
臣之繼承人、陳允恭之繼承人、廖慶祿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明債務人之住所。
㈢陳報代徵地價稅新臺幣9,590元之釋明資料。
㈣陳報兩造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及土地所有人之釋明資料,
並釋明其應負擔稅金之比例、金額及其相關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