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067號
TCDV,109,司促,12067,2020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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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
債 權 人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薐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韶鈴莆詰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21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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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莆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