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
債 權 人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薐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韶鈴、莆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聲請究為「起訴」或「支付命令」?如為後者;
請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內容(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
,並更正聲明㈡㈢內容。
㈢確認債務人「何韻鈴」之姓名是否有誤,(依債權人提出
之支票影本正確名字為何「韶」鈴),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莆詰實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
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提出支票票號J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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