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066號
TCDV,109,司促,12066,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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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6號
債 權 人 蔡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志明劉淑芬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雅曼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依臺端所提出之新臺幣500,000元借款契約書所示,乙方
   連帶保證人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並未於其契約書內蓋公司
   印文,請提出蓋有該公司印文之新臺幣500,000元借款契
   約書影本,若無法提出,應具狀撤回對債務人凱麗詩國際
   有限公司該金額之請求,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7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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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曼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