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98號
TCDV,109,司促,11998,202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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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延 
代 理 人 陳柏安 
債 務 人 周旭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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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