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延
代 理 人 陳柏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旭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及委任狀末朱士延之簽名或蓋章。(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章代替)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何?(請求標的數量應記載清楚)
㈢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提出違約金金額為何?及其計算式。
㈤陳報折讓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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