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98號
TCDV,109,司促,11998,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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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延 
代 理 人 陳柏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旭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及委任狀末朱士延之簽名或蓋章。(法定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章代替)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何?(請求標的數量應記載清楚)
  ㈢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提出違約金金額為何?及其計算式。
  ㈤陳報折讓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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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