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13號
TCDV,109,司促,11913,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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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羅梓烜即羅勻彤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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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