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2號
債 權 人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
㈡確認附表項次2之金額「2,1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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