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862號
TCDV,109,司促,11862,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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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2號
債 權 人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
  ㈡確認附表項次2之金額「2,1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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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