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70號
債 權 人 賴漢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博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二筆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
㈡提出具有債權金額80萬之債權轉讓證明影本。(台端所附
債權轉讓證明書未記載債權金額80萬)
㈢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㈣提出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702號支付命令影本及確定證
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