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承峰即吳永利、林秀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承峰即吳 永利戶籍設於雲林縣○○鄉○鎮村0鄰○○00號,為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所轄,債務人林秀芸戶籍設於嘉義縣○○鄉○○ 村00鄰○○○00號之84,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轄,皆非屬 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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