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陳佩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09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使用至2017年04月06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
新臺幣3490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公司抄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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