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891號
TCDV,109,司促,10891,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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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9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秀宜即陳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236,489元,逾欠本息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借款人不依
  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放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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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