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9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秀宜即陳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236,489元,逾欠本息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借款人不依
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放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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