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7號
債 權 人 宋明坤
債 務 人 張正道
債 務 人 張玟玲
債 務 人 林保田
債 務 人 黃淑德
債 務 人 游作昌
債 務 人 宗張雲芳
債 務 人 盧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億肆仟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
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應自
約定清償之翌日始得請求遲延利息,本件雙方約定清償期限
既為105年7月19日,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應自翌日即105年7
月20日始得請求利息,債權人就自100年7月19日起至105年7
月19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