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8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紀建洲即紀建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