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俊余即陳建安
債 務 人 陳賽岳
債 務 人 郭育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陳俊余即陳建安前就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陳賽岳、郭育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金額總計為223,624元整,並約
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
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陳俊余即陳建安自108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5,88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
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
款,另債務人陳賽岳、郭育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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