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00號
債 權 人 王秋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金員、洪秋財、洪東陽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