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94號
TCDV,109,司促,10494,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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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霞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柒佰壹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周霞如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298,485元正未給付,其中
   283,546元為本金;14,14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周霞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71
   7806524,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29日止累計62,225元正未
   給付,其中58,517元為消費款;2,508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49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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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霞如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06%│
│  │283546│     │3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周霞如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58517 │     │3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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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