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81號
TCDV,109,司促,10481,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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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8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定榮即陳秉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新
  臺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1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9.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
    書可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可證。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10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
    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
    分12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
    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剩餘債權為:信
    貸(9.5%)273,205元、信貸(12.88%)134,563元,總債權
    金額為407,768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均未繳款,前欠款
    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
    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
    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
    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48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定榮即陳│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9.5%   │
│  │273205│秉權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定榮即陳│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134563│秉權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定榮即陳│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3205│秉權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定榮即陳│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4563│秉權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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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