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凃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
整,約定於民國98年4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
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4年4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
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現金卡借
款約定書可稽。
㈢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
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120期,
利率0%,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
清償為止。
㈣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10日
,餘欠信貸本金93,383元、現金卡本金20,243元,前欠款
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
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
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㈤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
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併予敘明。
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及現金卡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凃秀娥 │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93383 │ │月1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凃秀娥 │及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0243 │ │年9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凃秀娥 │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3383 │ │月1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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