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45號
TCDV,109,司促,10445,202004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賴碧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
  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
  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㈡爰相對人於民國92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
  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
  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
  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
  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
  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
  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
  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
  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
  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672元整不為繳
  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
  滯利息。茲為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二、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
  本。三、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