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36號
TCDV,109,司促,10436,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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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常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零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常嘉於94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5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5,750元整未為清償(含年
  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0,525元自95年3月14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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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