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9,797元
整,自起息日94年08月0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以下同﹞163,316元整,及其中本金49,931自起
息日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
之利息。【償勝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
442,540元整,及其中本金135,600自起息日108年12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
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楊苓於92年08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可
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
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一
﹞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
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15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
利﹞息共計655,65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37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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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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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楊苓 │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9797 │ │08月08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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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楊苓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9931 │ │年12月23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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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楊苓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 │135600│ │年12月18日起│ │9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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