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5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吳振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振名於103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房屋貸款,聲
請人於103年6月13日核貸324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20年
,利率以機動方式計付,並應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
請人,如有一期未履行,聲請人依書面通知仍未獲繳款,
即視為全部到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
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
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不動產借
款約定書第十四條)。雙方立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可
稽。
㈡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09年1月13日止即未依
約定還款,聲請人於109年2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繳款
,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
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1之本金利息
、遲延利息等未償。
㈢另債務人於民國105年12月間再向聲請人申請貸款,聲請
人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撥款70萬元整予債務人,約定借
款期間5年,貸款利率前三期採固定利率2.03%計息,第四
期起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目前為年利率
1.06%)加6.96%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
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個金授信總
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項)。雙方立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一紙
為憑。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
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
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㈣惟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09年1月12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
,經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
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
便。謹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書信用借約總約帳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35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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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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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振名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388% │
│ │246691│ │1月13日起 │9月13日止 │ │
│ │6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9% │
│ │ │ │9月1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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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振名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9.624% │
│ │299846│ │1月12日起 │9月12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02% │
│ │ │ │9月1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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