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16號
TCDV,109,司促,10316,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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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
債 權 人 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琨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6月5日是否誤載?因
   發票期日為民國108年6月5日、108年7月3日、108年8月12
   日,貨款日期為民國108年8月23日、108年9月2日、108年
   9月3日,債權人無權請求期前利息,若為誤載,應具狀更
   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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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伸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均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