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751號
PCDM,89,聲,751,200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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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八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施用毒品器具吸管壹支、分裝杓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三七號被告被告丁仁智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扣案之安非他命吸管一支及分 裝杓一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 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施用毒品 器具即吸管一支、分裝杓一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為違禁物,應予收收並銷燬之。
三、本院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 靜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大 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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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