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73號
TCDV,109,司促,10073,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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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債 權 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有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朱有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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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