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劉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秉恆
被 告 銘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187元(
退休金131,443元與勞健保差額 36,744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1,7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退休
金部分標的為131,44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960元(計算式:1,440元×2/3=
96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0元(計算式:1,77
0元-960元=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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