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83號
TCDV,109,勞補,83,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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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劉淑玲 
訴訟代理人 蔡秉恆
被   告 銘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187元(
  退休金131,443元與勞健保差額 36,744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1,7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退休
  金部分標的為131,44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960元(計算式:1,440元×2/3=
  96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0元(計算式:1,77
  0元-960元=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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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殷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