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0號
聲請人 兼
選定當事人 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碩杰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相 對 人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務費用及不作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
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
寒暑假導師行政費金額」僅表明未逾壹佰萬,細目會再補呈
,則此部分暫先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
費 1,000元。又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相對人不作為「相對人不
得於其辦理寒暑假輔導課或寒暑假學藝活動時,強制聲請人
會員到校擔任導師工作。」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免徵聲請
費用)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
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