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費用及不作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80號
TCDV,109,勞補,80,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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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0號
聲請人 兼
選定當事人 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碩杰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相 對 人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務費用及不作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
  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
  寒暑假導師行政費金額」僅表明未逾壹佰萬,細目會再補呈
  ,則此部分暫先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
  費 1,000元。又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相對人不作為「相對人不
  得於其辦理寒暑假輔導課或寒暑假學藝活動時,強制聲請人
  會員到校擔任導師工作。」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免徵聲請
  費用)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
  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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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