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
吳佩璇
許惠婷
被 告 鄭宗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7,7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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