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9號
TCDV,109,勞補,39,202004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
      吳佩璇 
      許惠婷 
被   告 鄭宗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7,7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