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5號
TCDV,109,勞執,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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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王進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調解事
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聲請 人聲請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6年9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案號:2394H687)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予以強制 執行,但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年9月15日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4H687),未檢附申請人名冊,經 本院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調該次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完整 資料後,聲請人並未申請參與該次勞資爭議調解,此觀卷附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9年2月7日中市勞資字第1090006061號 復本函附106年9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附件資料即明。 則聲請人顯非本件勞資爭議調解之當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 既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自無從對相對人請求因勞資調解成 立應為之給付,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屬無據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號第2項、第24號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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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