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原 告 劉玉音
訴訟代理人 莊鴻文
被 告 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妙一即葉如純
葉日進
游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
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不動產地號欄所載「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131-4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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