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豐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聰
被 上 訴人 陸秋煌
王振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關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月1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2萬574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3萬11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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